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真的超不爽

原來不是別人...

正式自己的團員.



自從引進"狗仔"這種執業的人,

自從大家都想要看別人的秘密,

自從人的好奇心被科技滿足,

自從大家身上都有可以拍的像機或手機,

大家都想當狗仔.



說好聽是,

回憶.



說難聽,

是想擁有別人沒有的,

想知道別人所不知道的.





在相簿堆裡看到...居然有人在音樂廳裡偷拍.





而且還是在演出中,





而且還是,....

學音樂的小孩.



居然還是,

這個合唱團的團員.







我有覺得丟臉以及想要殺人的感覺.

憑什麼?

這些人...

憑你比別人厲害加入了這個團裡?

憑你比別人有錢買了很高科技的照相機?

憑你比別人更接近這些?

憑你有了這張通行証?





不攝影,不拍照,

這是基本常識啊!更何況你自己自恃學音樂,

你應該比別人更有這般的禮節吧?



卻像戰利品般的驕傲,

宣示給所有人看,

說:

看!我有!

我辦得到!

我可以在人家演出的時候拍到這麼完美的畫面.



你有感覺到你對這個演出者的污辱嗎?

你有感覺到你對這個合唱團全體的形象損害嗎?



就像大陸劇常說的一句話:你不要面子我還要呢!



你不注重這些禮節就算了,

不要自以為大家都失去了這樣的禮貌.



我不太懂,

為什麼...

人永遠學不會"人必自尊而人重之".(這個又是我亂掰的文言文了...)

你有權利不爽,

但是你有責任遵守這樣的規定.



唉...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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